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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RKAB 规定:能矿部长条例第17/2025号与能矿部长条例第10/2023号及能矿部长条例第15/2024号的比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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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RKAB 规定:能矿部长条例第17/2025号与能矿部长条例第10/2023号及能矿部长条例第15/2024号的比较

   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/2023(第8条)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/2023(第6条)1. 根据评估结果,自完整接收申请之日起,最迟3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批准或拒绝。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5号/2024(新增第6A条)2. 若RKAB复议后仍被拒,许可证持有人可再次申请,规定如下: a. 勘查阶段:可于下一年度重新提交。 b. 生产运营阶段:可于下一年度重新提交,用于三年期矿业经营计划。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/2023(第9条)1. 持证人每年须依照已批准的RKAB执行矿业活动。2. 持证人不得超出RKAB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矿产或煤炭生产。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5号/2024(第10、10A条)1. 持证人可提出一次RKAB变更: a. 勘查阶段:当年活动计划;或 b. 生产运营阶段:当年活动计划变更,或在已批准RKAB剩余期内的计划变更。2. RKAB变更应在提交第一季度报告后,或最迟在当年7月31日前提出。3. 在以下情况下,可在当年提出多次RKAB变更: a. 出现障碍; b. 环境承载力不足以支撑生产运营; c. 政府矿产及煤炭产量政策调整; d. 未达成国家矿产及煤炭产量目标; e. 未满足国内矿产及煤炭需求;和/或 f.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。4. 生产运营阶段RKAB批准产量为零的持证人,可随时提出RKAB变更,条件如下: a. 已获可行性研究变更批准;和/或 b. 已获环境、林业或相关部长/省长许可。 *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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